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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1-30 作者:农业部财务司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8118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遴选产生的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建设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是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农业部财务司是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入选的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农业部分年度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每个团队资助周期5年,每年20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自主选题、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和文献出版等支出。

第六条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非预算单位承担的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八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担单位范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合同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合同书的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合同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实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条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农业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劳动司对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八  项目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